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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nese Theology
走向全球倫理──從宗教界到世俗社會
--    黎知明
中山大學哲學系碩士
(1999-2000年度)

一、宣言及其背景

  一九九三年八月二十八日至九月四日,在美國芝加哥召開了一次由來自幾乎每一種宗教的六千五百人參加的世界宗教議會大會,提出了一份《走向全球倫理宣言》(以下簡稱《宣言》)。這份宣言認為:「……在各種宗教之間已經有一種共同之處,它可以成為一種全球倫理的基礎-這是關於一些有約束力的價值觀、不可或缺的標準,以及根本的道德態度的一種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識。」1

  宣言的簽署者們承認:「不同的宗教和倫理傳統對於何為有益,何為無益,何為對,何為錯,何為善,何為惡,常常提出彼此十分不同的根據。我們並不想掩蓋或忽視各種不同宗教之間的嚴重分歧。然而,這些分歧不應當阻礙我們公開宣佈這樣一些東西,這些東西是人們已經共同擁有並共同肯定的,而其中每一樣東西,都以我們自己的宗教或倫理根據為基礎。」2 所以,這份宣言特別強調:「我們所說的全球倫理,並不是指一種全球的意識形態,也不是指超越一切現存宗教的一種單一的統一的宗教,更不是指用一種宗教來支配所有別的宗教,」而只是指「對一些有約束性的價值觀、一些不可取消的標準和人格態度的一種基本共識。」3 

  具體來說,他們認為:「數千年以來,人類的許多宗教和倫理傳統都具有並一直維繫著這樣一條原則:『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或者換用肯定的措辭,即:『你希望人怎樣待你,你也要怎樣待人』。」這意味著「應該拋棄一切形式的自我中心主義,拋棄一切形式的自私自利,不論是個人的還是集體的,還是以等級思想、種族主義、民族主義或性別歧視等形式表現出來的自我中心主義。」4

  對於以上的那條倫理基本原則,可以具體表現為同樣可見諸所有宗教和倫理傳統中的四條道德禁令,即:「不要殺人、不要偷盜、不要撒謊、不要姦淫。」這四項寬泛而古老的人類行為禁令在宣言中被肯定化為四項不可取消的規則,即:一、堅持一種非暴力與尊重生命的文化──「不要殺人」;二、堅持一種團結的文化和一種公正的經濟秩序──「不要偷盜」;三、堅持一種寬容的文化和一種誠信的生活──「不要撒謊」;四、堅持一種男女之間的權利平等與夥伴關係的文化──「不要姦淫」。5

  《宣言》認為:「除非轉變個人的意識,否則世界不可能變得更好。」宣言得簽署者們「立誓為個人和集體意識中得這種轉變而努力,為通過反思、冥想、祈禱或積極思考來喚醒我們的靈性力量而努力。」6

  《宣言》產生的背景和動機如何呢?這正如《宣言》的起草者孔漢思和庫舍爾所說:「世界正處於這麼一個時期,它比以前任何一個時期都更多地由世界性政治、世界性技術、世界性經濟、世界性文明所塑造,它也需要一種世界性倫理。這意味著,關於一些有約束力的價值觀、不可改變的標準以及個人的態度,已經有了一種基本的共識。」並且,「若無一種倫理方面的基本共識,任何社會遲早都會受到混亂或專制的威脅。若無一種全球性的倫理,就不可能有更美好的全球性秩序。」7

  「全球倫理所要做的,是要闡明各種世界宗教儘管有種種分歧,但在人類的行為、道德的價值和基本的道德信念方面,已經具有的共同之處。換言之,全球倫理不是要把各種宗教簡化為最低限度的道德,而是要展示世界諸宗教在倫理方面現在已有的最低限度的共同之處。」8 並且,「我們呼籲所有的人,不論是男是女,不論信教還是不信教的人們,同我們一起努力。」進而「最重要的是,我們要敦促不同的信仰團體說明它們具體的倫理,……它們的說法將會使已經可以看見的全球倫理更加深刻、更加具體。」9 全球倫理首先要在廣度上確立;其次,才是向深度的發展。廣度,並不滿足於宗教界範圍;深度,並不滿足於最低限度的基本共識。

二、倫理規範之宗教解釋

  凡是宗教,都承諾著所有一切存在的終極意義。對於從各各不同的宗教傳統中抽取出來的關於全球倫理的共同性原則,即一些基本的倫理準則,在各自的宗教那裏都能找到它的終極解釋。也就是說,宗教給這些倫理準則賦予了本體論上的意義。倫理準則的遵守是道德實踐,其關乎一個「應當」的問題,即,什麼行為是應當做的,什麼行為是不應當做的。「應當」問題同時也關乎「義務」問題,即,什麼行為是我們的義務,所以我們應當做。我們追問上去:為什麼這樣的行為是我們的義務,是應當做的呢?這一問題便把道德從實踐領域提升到形而上領域了。我們還可以將此問題的答案繼續作此類提問。我們發現,在宗教中這一問題可以得到令人滿意的終極解釋。所以,從因果律上來看(因果律本是理性界的範疇,對於理性無法解釋,即找不到原因的問題,便統統歸之於神界,神界是萬物的終極原因所在──因果律逾越了理性界,這是人類一貫地用有限言說無限的無奈。),對於某個行為是道德的,或說行使某個行為是善的,就有其邏輯必然性。這一方面關乎人們對道德知識的認知。宗教給人們提供了道德實踐上的價值確認,即肯定了什麼是道德的──善的。但是,某個行為是善的並不能用邏輯的關係推導出這一行為就是義務,是應當做的。在這裏,「義務」與「應當」有著邏輯上比較貼近的關係。價值確認──善的認知與道德實踐──義務的承擔之間存在著邏輯的距離。這個距離在宗教中通過信仰之橋得以成功地跨越:人們追問知其善到行其善的推導原則,然而理性卻不能予以解答。堅定的信仰使人們相信,這一推導原則是神界的範疇,所以──因為這一行為是善的,所以這一行為就是義務,就是應當做的。──信仰補全了理性的缺陷。在宗教中,知當然與行當然獲得了有效的內在的統一性。

  由此看來,宗教對於道德實踐給出了本體論意義上的價值判斷,使人們獲得關於道德-善的知識(what)及其所由(why),而宗教特有的神界解釋,使人們從知其善到行其善完成了邏輯上的跨越,給道德實踐提供了巨大的信念支援,將外在的道德知識內化為道德情感,個體成為道德主體,行為也煥發出耀眼的道德光彩。信仰保證了道德實踐的自覺有效性,體現了行為的道德性。

  所以可以看出,從各宗教傳統中抽取出來的一些共同的倫理規範,由於得到各自宗教的本體論解釋和信念上的支援,是可以被自覺地有效推行的,同時行為由於出於個體的自覺而呈現出道德性。共同保證了普遍性,信仰決定了道德性。也可以說,共同體現了廣度,信仰體現了深度。

  我認為,宗教界作出全球倫理工作的努力的意義即在於此。

三、現代規範倫理學

  在傳統社會條件下,由於社會整體文化的一元化要求使得社會上的倫理要求帶有過重的宗教式宣道的色彩。道德過多地停留在上層建築,成為少數人──精英的道德。這樣便導致了很難將道德訴諸實際的生活和行為,很難形成具有普遍意義的社會道德。這一現象在一元化的精英等級制傳統社會條件下是有其特定的歷史合理性的。關鍵是當人類社會進入到文化多元化時代時,這一歷史合理性便再難以為繼了。在這一背景下,道德必須走向大眾,道德必須為大眾提供一種基本合理的行為規範和價值尺度,這樣的要求使倫理學走上了現代規範倫理學的道路。

  我們不得不承認傳統社會的精英道德的高尚,對這種精英道德終身踐守行之的精英們的崇高心性和終極關切以及他們對美好理想的畢生追求無不體現了令人肅然起敬的君子風度。然而,現代社會迫切需要的不是如此的道德深度。現代規範倫理學的工作是於道德的廣度上建構倫理學,體現的是倫理學的普遍性意義。但是,規範倫理學並不涉及關於道德的價值確認、美好理想的追求以及終極關切的層面,亦即不探究個體性的人格追求層面。全球倫理所追求的也是一個行為規範的問題,它首先要做的也是在道德的廣度上,而非於道德的深度上,但是並不因此而否定關於道德深度的追求方面的問題,它保留著個人乃至民族等各自間互相迥異的道德形而上訴求的權利。從全球倫理的行為規範的普遍性向度來看,是和現代規範倫理學所追求的目標是一致的。

  現代規範倫理學重在規範,對道德的價值層面根本不作探討。在現代規範倫理學那裏,規範即是行為的解釋,規範的即是道德的。遵守規範、依從規範即是行使了道德的行為──從這裏,我們可以看出現代規範倫理學的弊病:為什麼這一行為是道德的呢?因為這一行為是規範的。也就是說,因為這一行為是道德的,所以這一行為是道德的──這裏犯了循環論證的錯誤。對行為規範不作本體論、價值論上的探究,其結果只能使得規範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缺乏道德本體論支援的倫理規範只能流於形式。一種流於形式的倫理規範始終是一種缺乏內心體認的說教,從而也決定了這種倫理規範對個體的他律性特點。由於這種他律性的規範缺乏個體的內在擔保,道德實踐的有效性就大打折扣。而規範的提出是基於一種什麼考慮呢?我可以作一個比方:當只有一隻刺蝟時,它為了保護自己或滿足自己的生存需要,就時刻豎起身上的刺;當一群刺蝟在一起時,它們為了避免彼此的互相傷害就會把刺收起來。人類社會就象這樣,先不論刺蝟的行為是出乎本能還是出乎它們的「理性」,人類理性的考慮就是要形成這樣的規範。誰也不能保證在人類社會中不會出現這樣一隻刺蝟,它考慮到其他刺蝟不會對它造成傷害,自己把刺豎起來更有利於自己生存的需要。規範是為了防止出現這樣的異己分子,是為了確保社會生活正常合理有序地進行。規範就是基於這樣的一種考慮。但是,前面已說過,純形式的規範具有的他律性特點不會讓個體所自覺,影響了對行為規範的自覺遵守。這樣一來,規範的有效推行就只有依靠某種外在強制力,也就是通過類法律或法律的途徑來保障規範的遵守。然而,行為者作為行為客體行使行為並不能體現出一種人格的魅力,一種被動的遵從使行為本身失去了道德意義。道德本體論的缺乏使現代規範倫理學成為純形式的外在規範,而這一特徵使得現代規範倫理學再也難以名正言順,與倫理學的正路日益分離。

四、走向世俗社會

  人類的道德問題無外乎兩個方面:其一是自我存在和行為的價值意義,即所謂存在和行為的道德方式,這一方面關乎人之心性善惡和行為善惡;其二是人之社會存在和社會行為的道德方式,這一方面關乎人際倫理和社會倫理。人類道德的這兩個方面並不是相互獨立的,相反,它們之間有著非常密切的聯繫,也就是說,無論是自我存在和行為的善惡,也無論是其社會存在和行為的倫理,都承諾著一種價值意義,因而也都要求作出特定的價值規範與價值評價──存在的、行為的和關係的。價值承諾構成了人類道德問題的基本內涵,對人類道德問題的任何解釋,都必須依據某種道德價值標準或道德「構架」10。因此,確立一種合理有效的道德價值標準或道德「構架」成為人類道德問題的理念前提。

  但是,現代規範倫理學把倫理學變成了一種純外在性的社會規範問題的探究,而對於人類內在心性理想已經越來越缺乏必要的理論耐心。這樣一來,一種道德價值學就不能被確立,人類道德就只停留在社會倫理層面。由於缺乏足夠的文化解釋性資源,亦由於它自身固有的外在化特徵,使它無法洞察和切入現代人的內在精神世界和終極關懷問題。當然,現代社會和現代人的社會生活有著空前複雜和廣泛的制度化、組織化和普遍化特徵,就此而言,現代規範倫理的外在規範化要求確有其客觀必然的性質。但是,外在規範化要求使倫理規範成為一種社會契約,其間的道德意味已經寥寥無幾。況且,這一外化趨勢和現代社會的多元化特徵也帶來了另一方面的問題:這就是現代人精神的內在複雜化與其人格認同的困惑;人際關係的隔膜與自我心理的緊張;多元價值觀與共同價值理解;生活物質化商品化與生活理想信念的相對貧困化之間的矛盾,等等;這一切都是現代規範倫理所難以承諾的問題。

  全球倫理在世俗社會的推行必須避免現代規範倫理的操作方法,避免淪為失去道德意味的枯燥的形式化規範。從現代規範倫理的缺陷可以看出,全球倫理在世俗社會中既要保全其道德性,又要得以有效地推行,這取決於對道德的價值意義訴求以及一種道德信念的支援。這裏就涉及到世俗社會中倫理規範的價值意義與信念的資源問題。

  人類始終或多或少地保留著對某種完善或完美的理想的追求,始終保持著一種不可捨棄的生活信念。這是人類無法擺脫也無法理喻的宿命式的形而上訴求。如馬克斯.舍勒(M. Scheler)所認為的,形而上學-宗教性是人的本質規定之一。人類始終都在試圖承諾一種生活的價值意義及終極解釋。宗教信仰者自不必說,無神論者、懷疑論者和不可知論者也並非一無所信,他們「只不過是這樣一種形而上學的一個極限情形──虛無之形而上學也。這也就是說,人本質上必然地是形而上學家──假如他不信上帝之實在性。」11 這樣,就為在世俗社會中推行的全球倫理隱伏了一種價值意義提供及信念支援的可能。這一可能導致宗教與世俗社會的某種程度上的聯姻,即宗教為世俗社會的倫理提供價值意義及信念資源,使世俗社會中的全球倫理成為一種信念倫理。宗教與世俗社會的聯姻的可能性還來自宗教在現代的世俗化的自我改善,它放棄了過高的社會意識形態權威的訴求,恢復並加強了自身的社會文化功能,其價值關切或意義關切回應著世俗社會中全球倫理的呼喚。聯姻的結果將使全球倫理成為信念倫理,將使世俗社會中的全球倫理得到價值確認和信念支援。個體成為道德主體,行為體現著人格的魅力,展示為個體的一種存在方式,既保證了全球倫理在道德實踐上的有效性,又使這種道德實踐閃耀著道德的光芒。

五、基本共識之外

  我們生活在一個文化多元背景下的社會,各個傳統的倫理要求以及每個人的個人追求是相當歧異的。我們並不滿足於在一些最基本的層面達成共識,況且,即使是想在這一最基本的層面達成共識,也總有相左的聲音出現,認為這是在講諸如「生活總要吃飯」之類的多餘的話。12 先不論這樣的類比是否恰當,就我們在這種多餘的話的層面,目前也還未得到嚴格的遵守。當然,除去這基本的共識,我們對與自己異質的傳統,對他人的追求是一無所知的。我們不能根據自己、不能從自身出發來推知異己的追求。在這個層面,不是「己所不欲,勿施於人」13 適用的範疇,也不是「己立立人,己達達人」14 適用的範疇,它們都只適用於基礎層面。那麼,促進瞭解的唯一辦法就是通過對話。除去最基本的共同之處,我們對異己一無所知的情況下,能夠通過對話來推知對方,並取得進一步的共識,使在廣度上建立的全球倫理向深度發展,這是全球倫理的發展要求。但是,在傳統的統一建制宗教喪失了社會法權,宗教成為個體性的宗教,從而出現價值和人生意義的多神狀況的背景下,全球倫理向深度發展的前景並不容樂觀,取得深度共識的過程肯定是極其漫長的,而且還有可能出現某種反復。

六、後記

  邏輯證明是可行的,事實上卻不一定如此。宗教與世俗社會在全球倫理上的聯姻具有某種邏輯必然性,但具體的操作究竟如何?由什麼來充當聯姻的仲介?各宗教間、宗教內尚有紛繁複雜的問題亟需解決。全球倫理的道路並不是一個坦途,它需要所有的人來回應,並為之作出不懈的努力。


注釋:

  1. 孔漢思、庫舍爾編,何光滬譯:《全球倫理──世界宗教議會宣言》,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第一版,第8-9頁。

  2. 同上,第13頁。

  3. 同上,第12頁。

  4. 同上,第15頁。

  5. 同上,第15-26頁。

  6. 同上,第28頁。

  7. 同上,序言第1頁。

  8. 同上,序言第2頁。

  9. 同上,第28頁。

  10. framework,查爾斯.泰勒(Charles Taylor)語,轉引自萬俊人《宗教與道德之間:關於「信念倫理」的對話──論宗教作為一種可能的現代道德資源》,載《東西方宗教倫理及其他》,中央編譯出版社1997年版,第108頁。

  11. M. Scheler,《絕對之域與上帝理念的實在設定》,見《舍勒全集》卷十,第207頁。轉引自劉小楓《個體信仰與文化理論》,四川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220頁。

  12. 參見趙汀陽:《人之常情》,遼寧人民出版社1998年版,第3頁。

  13. 《論語.顏淵》之二。

  14. 參見《論語.雍也》之三十,「子曰:『……夫仁者,己欲立而立人,己欲達而達人。……』」